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 黃姜碧雲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 吳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80
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0.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3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吳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