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 黎芳英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原告所欲通行土地之面積為何)。
二、原告因被告同意其鋪設道路、設置公用設施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及其計算方式。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
四、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