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吳佩珊
吳新中 吳錦龍 李孟樺 李華 林書揚 高嘉雯 薛力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600元【計算式:124,200+41,400+82,800+124,200+124,200+41,400+82,800+41,400+82,800+124,200+124,20
0=99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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