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林家溱 即 林襄琦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