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 陳銘德 即豪順機械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奕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
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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