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 劉奇玲 代理人 劉徐麗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朝凱臺北諾貝爾眼科診所間本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醫上易字第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同年六月三十日、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同年九月一日及同年十月二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瞭解與整理本案事件,與其訴訟代理人討論是否有其他意見提出,聲請自費交付原審法院101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下同)101年5月31日、101年7月12日、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6日、102年4月11日、102年5月16日、102年6月20日、原審法院102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6日、104年1月20日、104年1月30日及本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4年5月15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28日、104年9月1日、104年10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除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原審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非屬在本院開庭所錄製,本院無從交付,應駁回其此部分聲請外,其聲請交付上開本院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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