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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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97年7月9日、同年月13日依其戶籍所在地及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依法寄存送達於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及安寧派出所,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先後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拘提無著,嗣經該署函覆均無法代為執行等情,有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安寧派出所報告書、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臺中地檢署97年9月24日中檢輝 執繩 97執助1837字第121704號、97年11月3日中檢輝執繩97執助2135字第133839號函各一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