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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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GUCCI圍巾伍條、BURERRY圍巾伍條、CHANEL圍巾肆條、LV圍巾參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對本案扣押之GUCCI圍巾五條、BURERRY圍巾五條、CHANEL圍巾四條、LV圍巾三條,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GUCCI圍巾五條、BURERRY圍巾五條、CHANEL圍巾四條、LV圍巾三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前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