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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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27號
原告 董郁芳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被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租金及水電、瓦斯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3,321元,嗣追加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號1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2,000元。經查,訴請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部分,依系爭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92萬3,5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為憑,加計請求被告給付4萬3,32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萬6,821元【計算式:923,500+43,321=966,82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81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