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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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246號

原告 李秉玹

被告 李如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然原告未能舉何證以證明有約定利率,則依上規定,原告所得請求之利率,應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然原告未能指明其請求之依據與理由為何,則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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