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倪心怡

代理人 葉永宏 律師

相對人 黃宥翔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義丞

洪慧玲

相對人 葉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4年度鳳補字第9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屬實。又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