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鳳補字第6號原告 龔蓮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冠宏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