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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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楊千慧
       王儷儒
被   告  邱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事實,
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原告既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
礎向被告起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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