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心瑜 即 陳筱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俞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3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