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小騎士運動協會漢克pushbike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星亞全腦 語文補習班即 陳美雲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其於起訴狀記載原告
為「中華民國小騎士運動協會漢克pushbike」,而原告所附
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所載公司名稱為「漢克運動行銷」,又
依原告所提加盟合約書上記載之契約當事人為「台灣小騎士
協會漢克PushBik-e」,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當事人究係
何人,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故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3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
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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