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他字第4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43號(96年度偵字第22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於96年8月11日,故意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3月20日以97年度易字第115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4月14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述刑案紀錄有上開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5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