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14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3項規定,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可知,債務人依上開條例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時,僅需提出書面請求,並檢附債權人清冊,即已達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法定要件。抗告人於民國97年4月28日發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協商時,除以書面發函表達請求協商之意思外,並有檢附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實已達上開規定之請求協商之法定要件。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依上開規定,即應依抗告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通知全體債權人與抗告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詎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收受抗告人依法提出之協商申請後,除未通知全體債權人外,反要求抗告人補齊法律未規定之文件後,始願聯絡全體債權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此舉業已逾越法律規定,限制抗告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前置協商之可能。原法院竟以抗告人未依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補件之要求,即認抗告人未為前置協商程序,而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
㈠原裁定廢棄。
㈡本件更生聲請請准予開始,或命抗告人補正應補正之程序後,准予開始。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核此條項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債務人與多數債權人間能自主解決其債務,以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遂採行協商前置主義,故債務人自應確實經此協商程序,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雖僅規定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下稱銀行公會)為使協商前置程序順利快速進行,遂擬定債務人申請協商所需文件包括:⑴前置協商申請書;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⑶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⑷債權人清冊;⑸近2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財產資料;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如無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如無資料可免提供)等項,有民眾申請前置協商所需文件說明乙份在卷可查。經核上開文件係為認定「確為債務人本人申請協商」及「可能履行之協商內容」,均為達成協商所需審核之文件,且要求債務人提出上開文件,並無困難之處,為使協商能順利進行,銀行公會上開要求,尚無不當。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因積欠金融機構借款、信用卡等債務,曾發函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該函並於97年4月30日經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銀行收受,有抗告人請求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各乙份附卷可查,惟抗告人僅提出債權人清冊,其餘文件包括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最近2個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最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等,均未提出,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電話通知抗告人先行退件,並於所退文件中檢附空白申請書及準備文件清單,嗣抗告人備齊後,再次申請協商,然抗告人遲至97年7月4日止仍未補正,本件尚未開始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7月4日台新債協97法清字第40085號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系統畫面附於原審卷可參。抗告人之協商請求既未提出必要文件,復未依通知再次補正申請前置協商,揆之上開說明,抗告人自不得以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設置上開規定所無之文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而援引同法第153條前段規定,主張最大債權銀行不開始協商,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抗告人之更生聲請,既欠缺前置協商程序,且此欠缺不能補正,原審法院以此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吳錦佳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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