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債務人 詹以兆林進和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士民 即林進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士弘 即林進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延星 即林進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水深 債務人 林太山 債務人 林金村
一、㈠債務人詹以兆、林士民、林士弘、林延星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林進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水深、林太山、林金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元。
㈡債務人詹以兆、林士民、林士弘、林延星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林進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水深、林太山、林金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件之附表1欠租編號1、2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㈢債務人詹以兆、林士民、林士弘、林延星、林水深、林太
山、林金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件之附表1欠租編號3、4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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