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成選任辯護人馮浚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13329、15341、15851、18382、22207、2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被告是否有遵期依照調解筆錄履行,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