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67號原告麒緯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被告 劉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