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17號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告 白書源
陳聰明 蔣寶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白書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10號)。又被告白書源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陳聰明、蔣寶夏,尚欠明瞭,然此顯有待調查認定,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白書源、陳聰明、蔣寶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屬必要共同訴訟,從形式上觀之,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白書源異議之效力應及於被告陳聰明、蔣寶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27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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