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撤緩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5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