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廖世豐
廖世宜
一、上列原告等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秀強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