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重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受處分人   陳金惠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5月6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分罰鍰,
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金惠易以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金惠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案件,經聲請機關處分罰鍰新臺幣(
下同)1,500元,並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
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證書各乙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1,5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陳金惠應易以拘留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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