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34號
原 告 謝明晃
被 告 黃子芳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31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提供名下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3樓之不動產供設定抵押擔保世華銀行
核貸予被告之借貸款項,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9年11月15
日起,拒不繳納應按月繳付之世華銀行貸款。原告為顧及信
用與免於擔保物遭債權銀行拍賣抵償,乃原告即於99年11月
15日起代為繳付,自102年3月6日起至103年5月7日共代繳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依民法第312條、第313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等情,被告則以:原告前曾以同一基礎事實請
求被告給付自99年11月15日起之代墊款共計328739元,獲得
勝訴判決在案(鈞院民事庭102年度訴字第639號),被告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在案(103年度上易字
第310號),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此為兩造所不爭,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