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號
原   告 大品樺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賴玉雲
訴訟代理人  林美智
被   告  蘇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8日上午10時現場
履行勘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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