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明信受刑人吳添義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吳添義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七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寅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明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信因被告即受刑人吳添義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吳添義予以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右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正本乙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乙件、送達證書影本兩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乙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金通知書、通緝書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孫波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