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五八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即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背信罪,依其所訴被告四人均係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之職員,共同違背其等之任務,致台南縣麻豆鎮農會受有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四千元之損害云云。但查,依農會法第二條之規定,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係法人,則即使其所訴為真,被告四人所為直接侵害者亦係台南縣麻豆鎮農會法人之法益,台南縣麻豆鎮農會始為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訴人縱為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之會員,至多僅為間接被害人,要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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