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鄭碩翰 被告 鄭碩文
張國華 上列被告鄭碩文、張國華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