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訓生具保人黃素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黃素鈴因被告李訓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被告已經釋放。然被告嗣由本院依其住居處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