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梁久雄
       林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間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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