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素秋 法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