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素秋 法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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