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8號上訴人丁○○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
戊○○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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