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金額)。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
1、臺南縣永康市○○段○○○○○○○○○號、0000-0000號土地及坐落臺南縣永康市○○里○○街○○○巷○弄○○號房屋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2、機車行照影本。
(三)聲請人任職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司97年1月迄7月薪資證明。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列支出種類,並未詳列其各項原因及數額,請一併補提,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五)每月支出房屋貸款金額若干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七)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是否支出扶養費,如是,請補提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