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0
年7月14日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
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並
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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