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6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0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