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拾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31日確定,97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96年度緩字第4329號),該案扣得之盜版影音光碟10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2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一年,並於97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10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