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部分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265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