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黃莉萍
相 對 人  江明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依據法律扶助法通知相對人給付應
分擔之律師酬金,惟寄送相對人現戶籍址遭以查無此人退回
,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通知函、戶口名簿及遭退回之信封等為證,且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目前均仍設籍同地
址並未遷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認相對
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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