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秝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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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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