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民國100年1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民國100年1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