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屏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吳進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0月3日屏警偵字第10633717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進雄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5
日至106年6月20日間,於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
○路○○號內,無故撥打110報案電話33次,影響民眾報案權
益,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
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於106年6月20日終
了,惟移送機關迄106年10月16日始移送本院,有本院收發
文件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移送機關不得再將被移送人
移送法院予以裁罰,爰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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