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1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仁宏
被 告 鄭芷容
被 告 鄭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附表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