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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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前暫先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4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