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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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前暫先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4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保險簡 字第 112 號裁定(106.11.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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