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累犯之事實,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論處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僅空言否認犯罪,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自非以原判決違法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