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則宏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 王有春 許莊阿富 王家綱 王明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固受敗訴判決,惟其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業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該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上訴人既已受勝訴判決,竟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