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9月24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5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595、23887、2475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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