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苗栗縣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98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住所「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里○○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2號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其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