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3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刑事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9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附具刑事再審聲請狀1件外,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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