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97年3月25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3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同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同年5月1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無法補正,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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